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正文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发改不罚决字〔2022〕第1号)

2022-07-07 18:00  来源: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打印

违法行为人:广南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0

住址: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机场路东西走向段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向**,联系电话:***********,住址:**********

现查明,你单位在建设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时,通过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的设计工作,并于2010年12月21日与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内容为总体规划、住院楼、门诊楼、医技楼、其他附属工程,合同实际总设计费为2275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伍仟元)。

一、你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的设计工作行为系违法行为

首先,你单位建设的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系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事业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等规定,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其次,你单位与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应当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实际总设计费为2275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伍仟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设计方。你单位与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未经公开招标投标程序而直接委托签订的,属于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

二、你单位未招标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查,你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的设计工作,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获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文字(2013)第025号、云施设审文字(2014)第010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你单位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不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

由于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你单位与文山州鼎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后,你单位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就结束,即你单位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于2010年12月21日已经结束。2021年11月21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应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8日移送本机关处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发生至被发现,已超过2年。

四、证据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审计局关于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设计服务采购应招标未招标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2〕11号)及附件、《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7日制作)、《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27日制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广南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设计费支付明细表》、“广南县中医院整体迁建项目(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文字(2013)第025号]、“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二)”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云施设审文字(2014)第010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违法行为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zfw@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zfw@163.com,0876-3990249;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