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惠森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7J7NJW0Q
地址:西畴县兴街镇甘塘子村
法定代表人:邓凤
2022年7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7月2日询问笔录2份、2022年7月2日拍摄现场照片6张、企业法定代表人邓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韦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魏正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环评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员工花名册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9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伍仟元(¥65000)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