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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住建行罚决字〔2020〕第04号)

2020-12-18 11:02  来源: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当事人:云南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文山市开化中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住址:文山市开化路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600100008081  

一、违法事实。经对你公司承建的“马关县仁和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象。一是外脚手架搭设未跟上施工进度。二是外脚手架上未张挂安全网。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施工现场证据照片2张;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选祥询问笔录;    

(三)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何伟询问笔录;    

(四)项目经理莫古旭询问笔录;    

(五)专职安全员黄露露询问笔录;  

(六)专职安全员李文彪询问笔录;    

(七)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郎红询问笔录;    

(八)塔吊司机黄文刚询问笔录;    

(九)塔吊信号工马富秀询问笔录;    

(十)总监理工程师许金奎询问笔录。    

三、处罚决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12条:“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2.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2条:“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  

二是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结合《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指导标准》相关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作出暂扣云南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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