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现予以公告:
序号
当 事 人
许可证编号
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处罚决定书文号
1
文山美景旅行社有限公司
L-YN-00278
段 琨
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环北路民族村9栋10号
(文山州)文综罚字〔2021〕2号
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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