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予以公告:
序号
当 事 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广南县莲城百惠电脑屋
91532627MA6K6WE72C
532627200053
桂勇
广南县莲城镇龙井社区较场路3号
(文山州)文综罚告字〔2021〕第1号
文山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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