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花岩山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A6K6XYM59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吕必兰
马关县花岩山石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2020年9月8日,马关县花岩山石料厂两个破碎生产车间(1517锤破、75卧破)和筛分车间正常生产时,未使用软管洒水装置,导致厂区无组织排放粉尘严重,没有按照《马关县花岩山石料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明确的破碎前在石块上喷洒适量水,减少破碎筛分环节粉尘产生量。生产时未使用软管洒水装置,导致现场无组织排放粉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0〕0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鉴于你厂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查,且属于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你厂生产期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