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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1〕2号)

2021-02-03 17:3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K68GH10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下寨村民委大嘎勒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李晓琴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16日、11月12日对丘北周正页岩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丘北周正页岩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6日、11月12日对丘北周正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丘北周正页岩砖厂在生产期间,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投放石灰,用PH试纸对丘北周正页岩砖厂6格脱硫塔水池内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喷淋循环水进行检测,PH值约为1-2,脱硫塔喷淋循环水不能有效发挥处理作用,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晓琴、马妙莲、马洪新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2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丘北周正页岩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丘北周正页岩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丘北周正页岩砖厂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21年1月14日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递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研究,对丘北周正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拟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处罚,是鉴于丘北周正页岩砖厂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已经属于从轻处罚,对丘北周正页岩砖厂提出的申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进行处罚。”的规定,鉴于丘北周正页岩砖厂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法可从轻进行处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丘北周正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丘北周正页岩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丘北周正页岩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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