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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1〕7号)

2021-02-03 18:0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MYUEH36  

地址:麻栗坡县麻栗镇红岩村委会竜保村34号  

投资人:褚玲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1日对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搅拌站生产线正常生产,物料输送皮带未封闭,厂区内原材料堆场进口处露天堆放装有新、废旧液压油的铁桶和位于外加剂桶旁的液压油,均未设置新、废旧液压油专门的贮存室,无标识标牌,未建立运行台账记录。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对原料进料口产生的粉尘进行治理,原料(石子、河砂等)在输送至搅拌站的过程中产生粉尘,物料输送皮带未使用搅拌设备自带的密封输送带。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关于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处理排放流程的规定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2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料输送皮带未封闭的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三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法可以从轻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原材料堆场进口处露天堆放装有新、废旧液压油的铁桶和位于外加剂桶旁的液压油,均未设置新、废旧液压油专门的贮存室,无标识标牌,未建立运行台账记录,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麻栗坡雄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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