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鹏豪汽车修理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P5XPB73
地址: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致远二手车市场旁
经营者:贾万存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你修理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修理部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7日,你修理部对车牌号为云HH***7的小型面包车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你修理部未按照正常维修方式更换三元催化器,而是采用在车辆尾箱加装增气泵,并对车辆排气管进行改装,车辆所产生的尾气通过加装的排气管排放。2020年12月18日该车辆进行机动车检测复检时用虚假的气体排放装置连接到车辆原排气管,提供虚假采样气体来代替车辆的排放气体,以此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王礼聪身份证复印件;5.文山市鹏豪汽车修理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修理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1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修理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修理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修理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修理部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给予罚款伍仟元。
你修理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修理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修理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