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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1〕12号)

2021-06-15 10:41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11日、12月4日、12月7日、12月8日、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0t电解锰一期工程年产20000t电解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文环审〔2013〕179号)要求对原建在厂区内的20万立方米废渣堆场进行封场,并将该堆渣场改作为废渣中转站,废渣中转站外围未做防渗、弃渣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未建设截排水措施,废水收集池未进行相应的防渗措施;老渣库封闭未编制封场方案报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部门进行审核,未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封场工作。    

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溶液静置池由于防渗胶皮破裂,墙体渗漏严重,墙面随处可见液体渗漏现象;老渣库坝体上的渗滤液收集管道未接入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含有重金属因子)未完全收集进入渗滤液收集池,部分渗滤液直接从坝体流入未进行防渗处理的雨水沟,汇入盘龙河支流马过河;老渣库库区范围内产生的渗出液全部排至库区下游未进行防渗处理的土沟,最终汇入马过河。    

以上事实有:1.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山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姜红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规定,涉嫌未按规定对停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封场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9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21年5月6日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进行处罚。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研究,对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停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封场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伍拾万元的处罚,是综合你公司的整改态度、整改情况及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多次被行政处罚等因素考虑作出的,对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九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法可从轻进行处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对停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封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壹佰万元(¥1,000,000.00)。    

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文山中泰锰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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