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常亮、周德春:
2021年4月2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市公安局、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对文山市新平街道鱼寨村33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收集51.98吨废矿物油的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2页8帧、扣押决定书1份2页、扣押清单1份1页、称重单2份2页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12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2021〕1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于2021年7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了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