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江赫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622MA6KMR5CX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松
地址:砚山县稼依镇辣椒城14号
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清洗生姜的生产废水部分收集于两个三级沉淀池内由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两个三级沉淀池装不下的生产废水直接由清洗生姜设备的排放口排向厂区未做防渗的凹塘里。根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1〕-057号)显示,你合作社废水排放坑COD浓度为1270mg/L,氨氮浓度为12.2mg/L。
上述情况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询问笔录2份10页、监测报告1份6页、现场照片3份13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2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合作社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1号),拟对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玖仟元整(¥549000.00)。并按程序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拾肆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549550.00),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要求,决定对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拾肆万玖仟元整(¥549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