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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05号)

2022-03-24 17:08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9203J  

地 址:文山市凤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姜洪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0、24日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项目环评编制主持人受委托人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新建110KV干河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报告表》中明确项目输变电线路电磁环境预测选取环境影响最大塔型进行预测,实际选择时,并未选择影响最大的塔型进行预测;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测输变电工程》(HJ24-2014)“8.1.2.3预测工况及环境条件选择”中“塔型选择时,可主要考虑线路经过居民区时的塔型,也可按保守原则选择电磁环境影响最大的塔型”要求。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2页、现场照片共3页、《110KV干河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1份共1页、情况说明2份共10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6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和技术规范、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5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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