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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06号)

2022-03-24 17:10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592037180L   

地 址:砚山县平远镇白土觅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13、18日对文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主持人受委托人进行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新建白土觅水泥用页岩矿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降低声环境评价等级。《报告书》描述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现状为2类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2.3“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按二级评价”,《报告书》声环境评价等级设置为三级,降低了评价等级;(2)降低生态影响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4.2.3……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项目为露天开采,开采后将明显改变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应上调一级,《报告书》生态影响评价等级未按要求进行上调。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页、现场照片共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3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和技术规范、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二项:“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5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2〕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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