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吴启
身份证号码:530113xxxxxxx11930
单 位:临沧尚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商业街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13、18日对文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主持人受委托人进行调查。
经调查,临沧尚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受文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该公司新建白土觅水泥用页岩矿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作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1)降低声环境评价等级。《报告书》描述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现状为2类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2.3“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按二级评价”,《报告书》声环境评价等级设置为三级,降低了评价等级;(2)降低生态影响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4.2.3……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项目为露天开采,开采后将明显改变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应上调一级,《报告书》生态影响评价等级未按要求进行上调。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页、现场照片共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3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和技术规范、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二项:“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作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你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