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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10号)

2022-04-07 18:0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砚山县良贵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555120858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树红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俩勒村小组   

2021年10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开展2021年度监督性监测,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1〕第240号),监测结果采用《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排污许可证》中标准限值(颗粒物浓度30mg/m3、二氧化硫浓度150mg/m3)进行评价,结果显示你厂隧道窑2烧1烘DA001双碱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颗粒物超标1.58倍,SO2超标1.19倍。2021年12月1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开展执法监测(砚环监字〔2021〕-048号),监测结果显示:隧道窑2烧1烘DA001双碱脱硫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54.9mg3,超过标准限值30mg/m3的0.83倍。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2年2月2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对砚山县良贵页岩砖厂作出叁拾贰万贰仟元整(¥322000.00元)的罚款处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于2022年2月2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2022年3月2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8日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实施处罚。   

按照《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要求及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叁拾贰万贰仟元整(¥322000.00元)的罚款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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