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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11号)

2022-04-11 18:04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云南碧莲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6956681296    

法定代表人:龙新民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砚东市场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5日对你公司位于砚山县稼依镇白泥洞的莲花坡锰矿水洗选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已建设有5条粗选选槽、2条细选选槽、原料堆棚1个、压滤机1台、沉淀循环水池2个、办公用房及配电设施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砚山县建设项目选址并联审批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2022年3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鉴于你公司能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和相关生产设备调试,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已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到我局进行审批,且你公司系首次环境违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按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之日起,文山州生态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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