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文山市追栗街松树坪村委会金洞村红坎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PLX181
法定代表人:张江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8日与周德勇签订《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合作文件,2021年2月1日与周德春签订《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合作文件,双方约定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周德勇、周德春与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进行沟通、谈判,联系客户;废矿物油收集、废矿物油转移联单填写、废矿物油转运由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签订委托合作文件后,周德勇、周德春超越委托权限自行从事了收集、贮存废矿物油经营活动。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明知周德勇、周德春超越委托权限收集废矿物油,周德勇、周德春收集转运至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售卖的废矿物油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文山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废矿物油转移接受单位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26日收购了周德勇、周德春售卖的废矿物油共计20批次44.2吨。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卡》、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4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3月10日你单位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3月2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周德勇、周德春未申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以你单位无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申辩事项进行了听证。经审查,你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转移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违法收购废矿物油次数多收购量大,且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前未主动停止收购,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柒拾壹元整(¥2371.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