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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18号)

2022-06-06 17:49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广南县八宝镇天生石灰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7MA6KKXCCXJ  

地址:广南县八宝镇底昂丫口  

法定代表人:师念云  

2022年3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约3000m³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5张3页,2022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6张3页等证据为凭。  

广南县八宝镇天生石灰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2年5月2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广南县八宝镇天生石灰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广南县八宝镇天生石灰厂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2022年3月26日,将露天堆存砂石料覆盖。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广南县八宝镇天生石灰厂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整。  

广南县八宝镇天生石灰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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