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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19号)

2022-06-07 17:51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祥合福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HA3137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姑娘寨  

法定代表人:杨云山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3日、16日,现场检查发现文山祥合福贸易有限公司永鑫采点存放的石粉和公分石露天堆放,未建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11页、现场照片共5页、整合重组合伙协议书共4页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3月2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下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2]08号),要求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编制整改方案进行相应的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5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申诉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文山祥合福贸易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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