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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12号)

2022-06-08 17:45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丘北公路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62285406XK  

法定代表人:罗万洪  

地址: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丘广公路南侧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2022年4月7日、4月12日、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对丘北公路分局建设的丘北县八道哨乡黎家庄村民委二道沟村鱼塘岔路口的沥青路面养护拌合站(以下简称“拌合站”)进行了调查时,发现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1月建成投产至2021年6月,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建成、沥青混凝土拌合筒废气排放烟囱未达到环评要求的30米,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生产线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云南通用机打发票(电费收费专用)》、《丘北公路分局发料单》等证据为凭。  

丘北公路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拌合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已于2021年11月编制完成,2022年1月7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备案;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拌合筒废气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烟囱高度增加至30米、重油罐底部建设了围堰;沥青保温罐废气排口进行了合并改造、增加了旋风除尘设施;原料堆场安装了喷淋设施,原料传送带进行了密闭;拌合站生产方式为阶段性生产;丘北公路分局积极配合调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丘北公路分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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