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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8号)

2022-06-09 16:50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鑫磊矿渣微粉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MA6K3HHYK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塘子寨社区老熊洞    

法定代表人:段聿骊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6日、3月18日、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半成品库仓顶排气口、成品库仓顶排气口开展自行监测;15M烟气排气筒(沸腾炉水膜除尘设施排放口)未对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两项因子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文山鑫磊矿渣微粉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云南亚明环境监察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YM20210609004);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2600MA6K3HHY5K001U);文山鑫磊矿渣微粉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转型检测方案;文山鑫磊矿渣微粉销售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矿渣微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26日以《不予处罚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2〕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公司进行教育。    

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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