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亨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P60UUXP
地址:文山市喜古乡古那冲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全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日、3月8日、3月14日、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文山市喜古乡古那冲村石灰生产项目在煤炭堆场设置有沉淀池,用于对堆场的冲刷煤炭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废水经沉淀后通过2021年12月你公司设置的排水管排至厂区外空地。查看排污许可要求,该项目不设置废水排放口,废水需收集后回用。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源亨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262XXXXXXXXXX0001R);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乾龙沸石粉厂增加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文山市福园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石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云南佳测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云佳检字〔2021〕12081号);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20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擅自设置废水排放口,将煤炭堆场沉淀废水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的处罚。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