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满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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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伟
2022年3月1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设完成混凝土拌合站1座,于2021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调试。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4张4页、2022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授权委托书1分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于那兴高速土建十一分部拌合站设备投资情况说明1份1页、云南满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那兴高速土建十一分部拌合站设备投资情况说明1份1页、云南满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那兴高速土建十一分部拌合站场地建设投资情况说明1份1页、设备转让协议1份4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65页、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2份14页、那兴高速公路环境问题整改约谈会会议纪要1份9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省高速公路网广南(那洒)至西畴(兴街)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6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6月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对案件情况如实供认,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环评文件并报批,具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细见附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70000.00)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