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MA7BWFPF75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小广南村腾际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彭江
2022年3月1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7张4页、2022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2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页等证据为凭。
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23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2022年6月2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听证会,会上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金额为200万元的《云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经研究,认为你公司提交投资金额为200万元的《云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系发改部门确认后变更,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总投资额的认定依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按照总投资金额200万元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取得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对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43000.00)整。
广南县宏鑫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