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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24号)

2022-07-18 15:4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者白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K69L23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康军  

身份证号码:532628XXXXXXX2511  

地址:文山市卧龙街道  

2022年3月21日至6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文山者白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文山者白仰温泉娱乐中心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配套建设的200立方米/每小时的污水处理站投入使用后,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5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12页、现场照片2份5页、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2022年6月13日我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对你公司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你公司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2年7月11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报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计算出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要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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