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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25号)

2022-07-18 16:1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王康军

公民身份号码:532628xxxxxxxx2511

住址:文山州富宁县本央镇

工作单位:文山者白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2022年3月21日至6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文山者白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文山者白仰温泉娱乐中心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配套建设的200立方米/每小时的污水处理站投入使用后,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5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12页、现场照片2份5页、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计算出对你处罚金额为壹拾万贰仟伍佰元整(¥102500.00),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要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联系电话:0876-261936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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