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MA6PN0CH14
地址:富宁县板仑乡四亭村委会那浪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隆树
2022年4月19日、5月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腻子粉加工厂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调试。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9日询问笔录3份13页、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11张,2022年5月7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4页、询问笔录2份9页、现场检查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14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能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和相关生产设备调试,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系首次环境违法,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对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腻子粉加工厂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及调试;
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953007010003156717
富宁县银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