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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30号)

2022-08-29 17:23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李成元:  

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xxxxxxxxxx  

住址:文山州砚山县  

工作单位: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  

2022年5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砚山县干河乡小舍克的砚山县干河片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设备过滤设施、污泥压滤机和储泥池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于2022年3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4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18页、现场照片2份16页、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你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2022年8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你于8月29日提供了放弃陈述申辩和进行听证的书面承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案发后能立即停止项目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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