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润地水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K7EX452
法定代表人:廖云江
住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
2022年5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砚山润地水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砚山县干河片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生产运行产生的净化废水(含污泥)未经处理,通过引流进入废水回收池后,废水由设置的管道排入下游约200米处建设的收集水池后,通过设置6个排放口、管径为250mm的管道长612米和管径为200mm的342米的管道将产生废水排入山脚雨水沟,经雨水沟排放到公路旁砚山县康乐屠宰场前坝塘(小竜白坝塘),该坝塘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通过查看污水排放台账每天排放的生产废水量约为73-89立方米。2022年5月2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砚山县干河片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尾水排放口、砚山县康乐屠宰场前坝塘(小竜白坝塘)尾水入口取样监测。2022年6月8日出具监测报告。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砚山县干河片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尾水排放口水样COD超标0.24倍,BOD5和氨氮未超标,悬浮物超标12.02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4页、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6份17页、现场照片2份12页、监测报告1份4页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8月26日我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8月29日提供了放弃陈述申辩和进行听证的书面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能立即停止项目生产,改正违法行为,自动减轻环境违法维护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罚款陆拾柒万壹仟元整(¥67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