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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28号)

2022-09-01 15:2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LJ2Y8Q    

法定代表人:李兴洪    

住所:砚山县江那镇石头大寨    

2022年6月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垃圾加工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已建成日处理规模为20吨的餐厨垃圾加工生产线1条(包含卸料仓、一台分选破碎一体机、两台高温加热器、一台三项分离机、一条辅料添加剂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货记录登记表复印件、餐厨垃圾处置登记台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2022年8月16日我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编制报批文件,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系首次环境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砚山县兰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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