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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水务局关于核发富宁县那恒水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那恒水库取水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2-04 16:17  来源:文山州水务局  【字体:     打印

富宁县那恒水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那恒水库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该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富宁县那恒水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那恒水库工程取水用于村镇生活和农牧业。那恒水库总库容1248万立方米,属中型工程。水库年取水量为1168.8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为1007万立方米,村镇生活供水71.5万立方米,养殖业供水量为90.3万立方米。

二、那恒水库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完备,经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及核验,认为那恒水库建设符合取水许可申请发证的相关要求,同意发放《取水许可证》(编号:C532628S2024-0001号)。

三、我局为富宁县那恒水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那恒水库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请依法按时、足额上缴水资源费。

四、你公司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本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你公司在水库运行期间应规范取水行为,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积极做好水库工程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保证水库坝址下游河道内生态用水需求量(最小下泄流量为0.060立方米/秒),确保下游河道内生态用水安全。

七、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应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州水务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州水务局批准。

八、州水务局委托富宁县水务局对那恒水库进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向州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及时向州水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文山州水务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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