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砚山县居那革河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及时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方案编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砚山县居那革河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文山州水务局关于砚山县居那革河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州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文山州水务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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