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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审计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

2024-03-15 17:06  来源:文山州审计局法规科  【字体:     打印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责任清单》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14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加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促进审计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制定本问题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

(一)超越法定职权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引用的定性和处理法律法规依据不准确、不恰当;或者相关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不合规。

(三)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滥用裁量权,重责轻罚或者轻责重罚。

(四)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先责令被审计单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存在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少于2人、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六)审计机关拟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在作出审计处罚前未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未举行审计听证会。

二、行政强制类

(一)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措施前或延长封存期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措施时,未送达封存通知书或未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人员未会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相关资料、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二)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未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而当场予以封存,后续未补送封存通知书。

(三)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相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未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资产后予以退还,未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未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行政检查类

(一)开展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检查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资产、信息系统,调查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除特殊情况外未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未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未履行审批程序。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未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未依法移送的。

(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时,引用的定性和处理法律法规依据不准确、不恰当,相关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不合规。

(七)在审计决定中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和期限的。

(八)投资审计中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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