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文山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2019—2020年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发改基础〔2020〕131号)要求,现将《文山州2019—2020年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2019—2020年尾矿库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指导意见》《云南省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州政府的要求,全面开展文山州辖区内的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文山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2019—2020年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发改基础〔2020〕131号)精神,结合州应急管理局职能职责,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方略,坚持分类施策、防治并举、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文山州尾矿库污染防治体制、开展风险评估和方案编制、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等,落实各方责任,解决尾矿库污染环境问题,消除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推进全州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6月,完成重点尾矿库“一库一策”污染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尾矿库整治工作,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消除尾矿库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文山州尾矿库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杜绝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尾矿库环境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普查,调查摸清底数并形成清单报送州应急管理局。尾矿库所属企业及时开展尾矿库环境状况调查,在全面掌握污染产生环节、现有防治措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状况基础上,按照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进行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或修订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档案,实现“一库一档”。各县(市)要主动会同县(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辖区内正在生产使用的尾矿库所属企业在2020年5月20前完成重点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6月底前完成其他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正在生产使用的尾矿库编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参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执行;已经闭库、停用或者废弃的尾矿库6月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几乎没有环境风险可参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附件A尾矿库环境风险预判表”和“附件B、C、D”进行打分,进行一个简单的风险评估。
(二)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尾矿库所属企业要依据现状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时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尾矿库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及进度安排。各县(市)要督促辖区内正在生产使用的尾矿库所属企业在2020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重点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6月底前编制完成其他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
(三)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立项、用地、环保、安全准入关,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尾矿库建设项目未经立项审批、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强化尾矿库闭库治理。各县(市)要在2020年6月底前,对长期停用无法恢复生产、无法联系经营主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对完成闭库并生态修复的尾矿库,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
(五)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尾矿库超总量和超标排放,完善防渗漏和防扬散措施。完善尾水回用系统,提升改造回水泵房、回水管道、浓缩池及回收池等设施,提高尾水回用率。完善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尾矿库截渗设施、渗水回收泵站渗水回收管线、水处理站等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严禁尾水超标排放。杜绝尾矿废水灌溉。完善截排水系统,建设和完善库区雨污分流设施,减少雨水入库量,严禁其他废水进入尾矿库。完善尾矿库排放管线防渗漏设施,杜绝“跑、冒、滴、漏”造成的环境污染。完善防扬散措施,做好库体绿化植被。严格尾矿库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严防溃坝事件发生。对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抓紧实施闭库并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停用尾矿库的日常管理,防范污染风险。
(六)严格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将尾矿库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尾矿库所属企业于2020年底前,应向州生态环境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实现全州尾矿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动各县(市)范围内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从2019年开始,新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相关标准。
(八)鼓励尾矿库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和环境要求前提下鼓励通过提取有价成分、生产建材、井下充填等途径开展尾矿库综合利用。落实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尾矿综合利用产品。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尾矿。
(九)建立健全监测网格。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十)提升综合应急能力。各县(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设重点尾矿库预警系统,提高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污染物运移预测能力,提升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水平。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培训与演练,要完善尾矿库通行道路、照明、通讯等应急必备的基础设施,自行储备或委托第三方储备适应其环境风险水平的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救援,发生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和污染处置工作,确保下游饮用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提高对开展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带队检查。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动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要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一库一策”要求,组织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所属企业编制并实施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和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切实推动尾矿库污染防治取得实效。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激发市场活力,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通过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尾矿库污染防治。
(四)严格执法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严惩重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尾矿库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各县(市)于6月15日前、12月15日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到州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汇总后报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