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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3-05-11 17:0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2023年1月至4月, 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编写、报送典型案例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教育、规范行政执法和执法警示作用,促进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 成效、激励工作干劲,充分展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风采,提高执法效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决定向社会公开予以发布。

一、文山合一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2年7月13日、7月18日、7月25日、8月1日、8月3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合一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色素万寿菊颗粒建设项目》开展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煤灰、建筑垃圾、生产用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经对该公司的2000m3废水收集池废水、后山废水收集池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氨氮浓度值30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19.5倍,COD浓度值2469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100mg/L的245.96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环境保护事宜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对该公司处罚罚款共计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00)。

二、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案

2022年10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涉嫌环境违法线索,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5日以来,平炉、反射炉烟气总排放口在线监测烟尘数据超标152条、二氧化硫数据超标2条。2022年11月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的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一冶厂平炉、反射炉烟气排放口烟尘超标152条、二氧化硫超标2条,公司通过QQ工作群上报了3次无反馈意见、在线监测系统上报了1次但审核不通过,其余超标数据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处以罚款6万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三、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2年11月1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富宁县新华镇光辉路坡洪山的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烟气分析仪于2022年11月10日发生故障,11月11日被设备安装方拆除返厂维修,工控机于11月11日至14日处于断电停运状态(期间数采仪一直处于开机运行状态),导致工控机停止数据传输。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矿热电炉烟囱配套安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施烟气分析仪发生故障返厂维修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四、麻栗坡李才荣医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X射线设备”案

2022年7月1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麻栗坡李才荣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CT室安装一套型号为NeuViz 16 Classicd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该设备处于使用状态,现场无法提供该设备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医院停止使用型号为NeuViz 16 Classicd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并书面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医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2022年8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医院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后督察发现,型号NeuViz 16 Classicd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正处于使用状态,该设备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调取该设备电脑系统数据发现,从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共有7人(8个部位)的诊断记录,属于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开展医疗诊断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0.00元,罚款26000.00元。

案件启示

(一)污染防治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生命线,是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认识管理不到位。任何排污单位都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对职工的监管和培训,坚决杜绝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排污。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水、气、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环节,更注重排污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持证排污实际,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心不强,致使异常数据未按要求上报和报告,最终企业被处罚。

(三)以整改为抓手,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限时整改并回复落实情况,注重后督察中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不仅在“查”上下功夫,更在“处”上施压力,对于虚假整改、屡教不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通过后督察工作机制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四)查实“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铁证面前,只能认罪认罚。运用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移送公安行政拘留,让企业从根源扭转“宁违法,不守法”的错误思想,对辖区其他企业形成震慑、形成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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