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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13号)

2023-05-05 15:09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麻栗坡老寨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Q2L5A38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玉尔贝路政务楼1815室

法定代表人:钟明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麻栗坡县城污水处理厂在2月3日至2月20日期间,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氨氮、总氮两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超过标准排放浓度排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关于麻栗坡老寨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5月4日,你公司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是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拟处罚主体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公司提出的理由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在5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情形和情节、超标因子、超标倍数、持续时间、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等因素取值后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公式进行套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元整(¥:578000.00)。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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