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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文环发〔2023〕3号

2023-04-27 11:5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委改革办重点协调推进的专项改革及集成型改革清单的通知》(云改办发〔2022〕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等规定,为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州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形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以下简称《目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目录分为州级和县级(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州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对照《目录》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二、州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目录》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各县(市)分局承接能力,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在部分县(市)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州生态环境局可以将州级审批的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调整至县(市)分局:一是县(市)分局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依法依规审批;二是县(市)人民政府做出监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确保项目建设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的承诺;三是属于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四是具有绿色低碳示范意义。审批主体的变更、调整由州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网站公开。

四、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2月18日印发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州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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