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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情况通报

2024-02-05 16:15  来源: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安委会、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巩固深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成果,继续加强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运用,加大监管执法,暗访力度,有力地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自然资源、住建、水务部门依法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曝光。

各级各部门要学习、借鉴典型案例,持续深入开展精准执法工作,该查处的查处,该问责的问责,该曝光的曝光,依法从严实施一案双罚。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让经营单位从源头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坚决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案例一

丘北县自然人苏某盗采铝土矿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5月20日,丘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苏某在树皮乡白色姑村民委白色姑村小组(庄科)集体土地上,无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开采现场有运输车辆1辆(经过磅装好的矿石有49.56吨)、挖机一台。经调查后发现,当晚还运走、出售了5车铝土矿(每车50吨左右共250吨左右)。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丘北县自然资源局对苏某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铝土矿)49.56吨;3.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苏某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该案件中,苏某私挖盗采铝土矿的行为,一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矿产资源储量,造成了耕地、林地的流失。二是盗采、运输都是在夜间进行,夜间作业对人的视线和精神状态都有影响,尤其是盗采运输中都是超重运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该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矿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对盗采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守好我们的“金山银山”。

案例二

砚山县阿猛镇俊奎杀鸡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砚山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阿猛镇俊奎杀鸡店检查发现,该店自用的8瓶YSP-35型液化石油气瓶(其中1瓶二甲醚钢瓶,7瓶正常瓶),均无追溯标识。经调查,该店储存石油气瓶的房间内无燃气报警器,电器设备均不防爆,堆放有其他杂物,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防火间距、地面设置未达规范要求。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规定:钢瓶重瓶不得超量存放(如YSP35.5型的重瓶存量不得大于7瓶)。钢瓶存放总量超过100公斤,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需设置独立瓶组间,瓶组间需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相关要求。当事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处理结果。砚山县综合执法局对阿猛镇俊奎杀鸡店店主潘某给予罚款9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或者存放燃气量超过存放限额的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导致群死群伤,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该案警示和教育广大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要提高燃气安全知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时刻紧绷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三

丘北县松毛地增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非法取用地下水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3月23日,丘北县水务局接到举报,丘北松毛地增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打井取水。 经丘北县水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该合作社没有认真整改丘北县水务局于3月10日开展的非法取用地下水调查相关整改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打井行为,并擅自打机井开采取用地下水(井深53米,井口管径7.5厘米)。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丘北县水务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该案中,丘北松毛地增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隐瞒非法打井行为,擅自取用大量地下水用于灌溉,占用国家资源,追求个人利益。私自打井取水,一是盲目开采水资源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等地质问题,导致周边设施和建筑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有的群众打井取水用于农业灌溉,导致土地水分平衡被打破,土壤逐渐失去持水性,进而引发土壤的侵蚀和水土流失,给农作物的种植和生长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此案的办理,对非法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起到很好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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