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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3-11-06 16:18  来源: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

自5月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自查等6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精准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交通、市场监管、消防部门依法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曝光。

各级各部门要学习、借鉴典型案例,持续深入开展精准执法工作,该查处的查处,该问责的问责,该曝光的曝光,依法从严实施一案双罚。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决定性成效。

案例一

文山市城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文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文山市城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文山市城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自开业以来没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同时,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项: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该案件中,文山市城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文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该案警示各道路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防风险能力。

案例二

砚山县王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者腊乡中源百货店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王X驾驶云HXXX号小型客车从老龙载客4个人(3个大人、1个小孩)到者腊街上。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向乘客收取了每人5元钱的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主动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二、处理结果。砚山县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该案件中,王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不仅对自身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也难以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砚山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一方面是提高道路运输参与人(驾驶员及乘客)安全意识,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另一方面,更是贯彻打非治违行动、整治道路运输行业乱象的有力举措,以此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文山市鼎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5月4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鼎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大景梓园一期)进行检查时,该公司不能提供小区内正常使用的46台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以上设备仍在使用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法律适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电梯是否按照要求严格进行定期检验,直接关系到电梯运行安全和电梯的保质延寿,该公司的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严重损害了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

丘北县丘北盛世乐坛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19日,丘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丘北盛世乐坛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员工宿舍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2.消火栓管网及喷淋管网无水。共2项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该场所消火栓管网及喷淋管网无水情况进行立即整改完毕,针对该项问题未进行处罚;丘北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员工宿舍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进行临时查封,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2.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该案件中,丘北盛世乐坛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员工宿舍,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该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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