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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2020-12-01 11:08  来源:州卫生健康委  【字体:     打印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健康文山行动为引领,以满足全州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建设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政策、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医养结合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健全、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流程更加标准、服务品牌更加丰富。到2022年,全州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全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不低于50%;全州有不少于3所独立的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医院附设的老年护理院;社区医养结合型机构不少于8个;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家庭医生签约和家庭病床开设的覆盖面,打牢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基础。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挂联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坐诊。鼓励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到2022年,8县(市)至少在1个社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提升综合性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合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至少确定当地1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支持机构。提倡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利互惠”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就诊、住院、会诊、转诊、出院、随诊等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也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县城所在地养老机构与一所县级医院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2年,实现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100%签约合作。(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鼓励社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高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探索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鼓励社会办医养康养连锁机构入驻社区提供相关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设立护理站。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体或毗邻建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整合医疗资源,拓展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支持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有意愿的三甲医院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引导三级医院优化科室设置,增强老年病诊疗能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的比例2022年达到50%。(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充分利用卫生健康和养老信息平台,强化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推动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发展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智慧网络平台和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咨询、康复照料、紧急救护、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精神慰藉等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努力形成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发挥文山“三七之乡”资源优势,支持研发以三七、石斛、金银花等文山特色中药材为原料的养生保健产品。加快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文山壮、苗、彝等少数民族特色中医药诊疗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中医特色治疗、康复理疗、针灸推拿、药膳、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业,培育发展一批中医药和民族特色相融合的“医康养”基地和旅游产品,提升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大力发展高端医养结合产业,打造医养结合新高地。加强医养结合项目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端医疗企业、养老企业,促进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建设一批医养结合产业示范项目。以市场化方式满足养老服务多元化、多层次需求,建设一批集居住、养老和医护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医养康养结合型康养小镇及高端社区,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医养结合服务商标品牌、具有文山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养老区。(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有序发展。深化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完善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对已具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条件的机构,要加大审批备案力度,全面纳入服务管理,切实增加医养结合机构数量,保证服务质量。到2022年,州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基础设施综合发展项目、砚山县康养中心项目(砚山县社会福利体系与县中医医院开展的医养结合项目)2个项目实施建设,文山市德惠老年病医院医养结合工作继续巩固。其它县(市)积极探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优化“医养结合”资源配置。对社会力量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推动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鼓励通过“政务服务网”和“一部手机办事通”进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税务局、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强化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保障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推动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州卫生健康委会同州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政策,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引导医养结合发展。各县(市)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注重规划引领,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县(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给予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支持力度。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文山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价格监管,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需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保险支持和监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机构正式成立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签订及医保信息系统开通。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分组付费(DIP)、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逐步推动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发展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和引导院校开设医养结合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医务人员、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州级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培训点,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开展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壮大人才队伍,提升专业水准。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鼓励低龄老年人发挥特长,为高龄老年人开展志愿、互助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团州委、州妇联、州红十字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生活照料和与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提升专业照护水平。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以居家照护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居家、社区、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医疗服务支持制度,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指导政策,支持开展上门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落实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根据诊疗需要和医养结合机构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医养结合领导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十一)加强督促指导,压实部门职责。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将医养结合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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