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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工作措施的通知

2021-09-16 16:53  来源:文山州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扩大全州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民规〔2020〕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一)发展街道社区养老服务。各县(市)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到2022年底,文山市开化、新平、卧龙3个街道分别建设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培育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并持续发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统筹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聚力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1年底,原则上80%以上的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初步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原则上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率先在家庭经济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特困供养老人家庭中通过适老化改造,设置家庭照护床位,并完善有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并通过政府购买老年社工、延伸养老护理员服务范围到家庭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进机构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在州级建设失智老人综合养老机构,在县级建设失能老人照护机构和护理机构,并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持续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2021年不低于35%、2022年不低于50%。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转整合方式推进培训疗养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适老化改造后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优化重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深入推进文山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将其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结合全州边境小康村建设规划,加大边境沿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前实现全州14个边境乡镇敬老院建设全覆盖,41个边境行政村均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展老年用品市场    

(五)保障适老产品供给。推广运用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老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老年用品质量提升行动,强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引领等,提升老年用品质量。(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激发适老消费潜能。探索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社区和家庭,加强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适老消费潜力。(州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医保局、残联、文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抓实“养老服务+”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地域文化、民族习俗、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利用我州得天独厚的生态、气候、旅游及三七生物资源等优势,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新模式与新业态,打造一批国内外一流的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健康养老目的地。依托丘北、广南等县丰富的旅游资源,开展健康养老、旅居养老建设,打造我州养老特色品牌,构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动发展体系,建设功能齐备,集养老、康复于一体的区域性集中式养老院和医养院。拓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支持州内重点国有企业整合健康和养老服务等资源,打造健康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州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文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八)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各县(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需求,在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发〔2021〕5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发〔2021〕84号)要求,确保到2022年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养老设施。(州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把适老化设施改造放在突出位置,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积极引导加装电梯等,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生活环境。通过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及家具等进行适老化改造。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人员享受有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将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确保到2022年底,全州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00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10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到2025年,所有养老机构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州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县(市)政府要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法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社区用房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合改造后,符合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的,权利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助力适老合理消费    

(十二)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效提高老年人综合消费支付能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有效解决养老后顾之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州民政局、文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照护保障机制。借鉴省级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推动形成符合州情、县(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照护服务。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费用。(州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文山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我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县(市)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税务局、云南文山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净化养老服务环境    

(十五)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切实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清理废除养老服务中妨碍形成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大养老机构改革力度,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对还未纳入改革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建公营、托管、场地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社会化改革,集中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加大全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特别是对一些没有机构编制又适宜纳入公建民营的都纳入改革,让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养老行业的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净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检查。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治。(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严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品牌和服务品质。(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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