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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9-15 18:31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精神,加快推进文山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州级统筹

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州医疗救助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

(一)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实现医疗救助资金统收统支,州级财政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合并原文山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省、州、县医疗救助资金由州级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各县(市)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历年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上划到州级财政专户。从2023年起,州、县(市)两级财政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县(市)财政每年按照救助对象人均5元的标准预算救助资金,并于当年6月底以前划拨到州级财政专户,州级财政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和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后,各县(市)按月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由州级下拨使用。

(二)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省级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人员门诊和住院就诊产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报销100%。各类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累计为3万元。

(三)依申请开展救助。救助对象未在统筹区参保但已参加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或者三重制度保障后自付负担仍然重,影响基本生活、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依申请在认定地按标准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后符合医疗救助的,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标准予救助。

(四)规范倾斜救助工作。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自付负担仍然重,影响基本生活、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包括认定前90天内)累计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为25666元)1(不含)—2倍(含)的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累计达到2—5倍(含)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累计达到5倍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7万元。倾斜救助政策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加强与脱贫攻坚过渡期乡村振兴战略医疗救助政策相互衔接,对身份属性重合的救助对象其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

二、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州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工作协作,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信息实时共享机制,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救助。民政、乡村振兴和工会等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管理部门按照动态管理时限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动态管理救助对象信息推送给医疗保障部门,由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维护更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和政策参数维护,确保救助对象各项待遇标准落到实处,同时要规范救助经办流程,做好救助经办服务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县(市)、州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政策宣传,通过制作发放宣传单、宣传画册和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手段开展宣传;发动基层组织、驻村工作队的力量,直面群众宣传政策,让广大群众知晓救助政策和运用政策。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下发后,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63号)同时废止。全州医疗救助对象涉及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待遇相关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医疗救助申请表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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