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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文山州按病种分值付费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15 17:15  来源:州医保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文山州按病种分值付费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山州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      

     

文山州按病种分值付费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州按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DIP)支付方式体系建立,保障DIP政策措施、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DIP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专家库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DIP专家库是指由文山州DIP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举办机构)相关行业方面专家组成,服务于我州DIP工作的专家系统。      

第三条文山州DIP专家库专家在州DIP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国家、省DIP专家指导组的指导下,参与制定DIP本地化实施政策、路径和规范,参与特殊病例评审、分组付费结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州DIP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医疗保障局,履行DIP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DIP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做好专家使用记录及专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DIP专家库专家从我州医保、财政、卫健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中从事临床、医保、医务管理、统计、信息、病案和财务等专业选取专家代表组成。专家库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0人。      

第六条DIP专家库专家由州DIP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名额、各单位推荐、专家本人愿意、经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收集信息汇总形成。由州DIP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备选专家库中选择适合相关项目的专家参与DIP工作。      

第七条DIP专家库备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优先考虑参加行业协会的专家。      

(三)具有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选入专家库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违规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用人单位严重处分的。      

(三)曾被取消过专家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DIP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家推荐表》,按照表格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并由推荐单位签章,同时辖区医保部门审核签章。      

第三章 专家抽取办法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DIP专家抽取办法:      

(一)参加DIP工作的专家,主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国家和省指导组的专家成员可直接参与我州DIP工作。      

(二)根据DIP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优先选取熟悉行业情况、了解DIP相关项目的专家。      

(三)每次抽取7名以上的单数专家开展工作。      

(四)所抽取专家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DIP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实施情况的评估。      

(二)参与DIP病种分组和分值计算、医疗机构系数确定、费用预决算以及支付与监管考核标准确定工作。      

(三)协助完成本单位、本系统DIP工作的培训,按照DIP系统建设要求,指导完善本系统本单位信息化建设,促进系统集成建设。      

(四)参与DIP试运行评估,作出结论性评估报告,提出DIP正式运行的意见。      

(五)对DIP工作提出改进性意见和建议,规范工作的开展。      

(六)履行DIP领导小组办公室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专家小组组长负责制。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民主推荐1名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专家独立发表建议意见,组长最后发言,并综合全体专家意见,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最终意见负责。      

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超过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数方能通过。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国家专家组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二)参与DIP工作,享有对该项工作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权。      

(三)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开展DIP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六条DIP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和动态维护,组织专家参与DIP工作。      

第十七条DIP专家库的维护由DIP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向相关单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各单位在专家自愿情况下推荐。      

第十八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意见。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十九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DIP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专家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家组活动的。      

(三)不尊重事实和客观规律,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六章 在库期限与退出

第二十条入库的专家,在库有效期三年。专家在库期满由州DIP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推荐邀请函,相关单位推荐,经审查通过的,纳入新一期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可以提出申请,经DIP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DIP领导小组办公室移出专家库:      

(一)泄露相关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严重违反所在用人单位工作纪律而被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处以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身体或者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专家服务要求的。      

(五)出现入库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法律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文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解读:《文山州按病种分值付费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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