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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8-08-22 15:41  来源:州教育体育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教育局: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民办〔2012〕6号)精神,现就我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举办者向举办地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批准筹设、设立,报州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筹设审批。举办者先向举办地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认真核实,形成初审书面意见报州教育局审批筹设。   

三、民办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设立审批。举办者先向举办地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教育局依据《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实地勘察,形成初审书面意见报州教育局审批。   

四、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县(市)教育局办理;民办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变更,包括法人和地址等的变更,举办者向州教育局提出申请,州教育局委托县(市)教育局进行实质审查,形成初审书面意见报州教育局核准。   

五、年检评估。州教育局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年检评估权限下放县(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在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汇总上报州教育局(最迟不超过次年的3月25日)。州教育局于2018年起每两年组织抽查一次,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常规管理由县(市)教育局实施。   

文山州教育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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