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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2022-07-19 16:42  来源:文办发〔2014〕9 号  【字体:     打印

                                                           文山州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州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完善辖区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提升我州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文山州新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州级机构的,奖励 200 万元;县(市)级机构的,奖励 100 万元。
第二条
在文山州新设立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的,奖励 100
万元。
第三条
在文山州新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第四条
在文山州新设立注册资本金达 5000 万元的担保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
第五条
在文山州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
第六条
新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州级机构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新增政府性资金10%的存放支持。
第七条
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文山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促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业州级机构、村镇银行开业营运的,按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 1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申领金融机构向州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州政府金融办商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驻文金融监管部门研究确认后上报州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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