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文山营商环境 > 营商政策 >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政发〔2020〕17号

2022-07-11 16:59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房地产和促进建筑项目复(开)工工作措施》(云建房﹝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提出以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快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调整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和尾款缴纳期限。土地出让金在云南省启动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恢复至原执行的出让金总价款的50%。尾款缴纳时间可延期60日,尾款延期缴款期间不计违约金和利息,尾款缴清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灵活认定闲置土地时间。对原非政策性因素影响造成土地闲置且在疫情期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原认定闲置土地时间的基础上扣减三个月认定时间。  

三、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有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七层及七层以下(无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一层;七层以上(无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三层,七层以上(有地下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二层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要件齐全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四、管好用活商品房预售资金,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用账户实施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开发体量、建设规模、资金需求与不超过3家合作银行设立资金账户,建立资金监管联动机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期竣工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申请用款计划,共分为五个节点。经审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账户资金的70%;主体工程完成规划总层数二分之一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账户资金的80%;主体工程封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账户资金的90%;完成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专项验收合格,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账户资金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时限,严格执行《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州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住建房﹝2012﹞115号)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在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资金。  

五、合理调整工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或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疫情防控期间,因复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控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款发生变化的,承发包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签证,进入结算。涉及疫情防护费追加的应及时足额支付。  

六、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云南省启动一级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七、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精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审核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房地产项目楼盘按揭贷款放款进度。允许疫情期间存在缴存困难的企业办理缓缴,期间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缴存职工个人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政策。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精神,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精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降低30%收取。  

九、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提高房地产项目楼盘按揭贷款审批效率。开通疫情期间房地产项目楼盘按揭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按揭贷款发放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十一、积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在工程建设中,大力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在银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精神,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缓缴存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政策。  

十三、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有效期延期政策。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到期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十四、实行州、县(市)专家联合审查制度。需文山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审议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州、县(市)专家联合审查制度,由州规委办组织州、县(市)专家联合审查。州规委会每月召开1次以上会议,对每一个报审项目原则上最多审议两次。  

十五、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均在文山州辖区内缴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  

十六、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时间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解除时间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官方公告日期为准。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zfw@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zfw@163.com,0876-3990249;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