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临时用地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审批权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的规定。为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州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用地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7号)文件“由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占用一般耕地的临时用地下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州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6〕32号)文件“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权下放到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不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该审批权收回后由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并同时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承接、管理、相关业务培训等衔接工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