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切实做好农药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近日,云南省沪西县发生一起因使用“磷化铝”片剂杀虫不慎中毒死亡事件,造成3人死亡。省委、省政府对此中毒事件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一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药使用宣传培训,强化农药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农药中毒事件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和安全宣传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农药中毒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强群众防范农药中毒风险意识,坚决防范农药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预防农药中毒知识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及印发宣传资料、明白纸等各种方式,集中开展预防农药中毒知识宣传。工信部门要督促协调通讯运营商适时将预防农药中毒短信提示推送到全州境内手机用户;教体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学生防范农药中毒宣传教育,普及防范农药中毒知识;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及日常监管,以种植大户、规模化经营组织、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药经销商和广大群众为重点,认真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宣传指导和培训,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二、从严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从农药企业投资审批、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销审批和注册登记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资打假等环节,严格规范管理农药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其他各部门也要加强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强大的共同监管合力。
三、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经营主体是否持证经营,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依法规范建立进销存台账,对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对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闭环整改。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劣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合格,未建立健全进销存台账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要求,确保信息畅通。发生农药中毒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信息。一旦发生农药中毒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安、卫健、民政、应急、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和调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预防农药中毒安全常识
2.禁限用农药名录(2022版)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预防农药中毒安全常识
农药是特殊商品,具有毒性,存储、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农药中毒。
一、常见中毒原因
(一)经皮肤进入。农民在田间配制或稀释农药、喷洒农药以及检修施药工具时,身体裸露部位皮肤接触农药而引发中毒。
(二)经呼吸道吸入。在施药过程中,农药的细小雾粒或粉尘均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引起中毒。
(三)经消化道进入。食用了受农药(尤其高毒农药)污染的粮食、水果、蔬菜发生中毒,或者误食农药引起中毒。可表现为急性中毒,也可引起慢性中毒。
二、农药中毒临床表现
(一)局部刺激症状:接触部位皮肤充血、水肿、皮疹、瘙痒、水疱,甚至灼伤、溃疡。
(二)神经系统表现:对神经系统代谢、功能,甚至结构的损伤,引起明显神经症状。
(三)心脏毒性表现:对神经系统的毒性作用多是心脏功能损伤的病理生理基础,有些还对心肌有直接损伤作用。
(四)消化系统症状:多数农药口服可引起化学性胃肠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部分农药可引起腐蚀性胃肠炎,并有呕血、便血等表现。
三、农药中毒预防措施
(一)购买农药,看清标签。查看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标准证号是否齐全,不要购买和使用标签模糊不清的农药。可用手机扫描标签上的“二维码”,查看信息是否与标签内容一致。防止非法添加其它高毒、禁用等成分。
(二)农药存放,远离食品。农药要专用库房或箱柜,上锁单独存放。不要更换原包装,不得与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存。防止儿童接触农药误食。
(三)选对农药,不超范围。选择使用农药时,查看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范围,是否注明有所使用的作物,标签上未写的,就不可使用,否则将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四)配施农药,注意防护。配制和施用农药时,必须佩戴口罩、帽子和手套,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年老、体弱、病患的人员,儿童,孕期、经期、哺乳期妇女,不能施用农药。
(五)施药时间,关注天气。关注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施药;施药要在上午10点前和下午5点后进行。每天喷药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六)安全间隔,避免农残。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间隔期是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的间隔天数。施用农药后,要在安全间隔期过后才能采收,避免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七)禁限规定,严格遵守。按照国家禁限用名目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50种,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必须严格遵守。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将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废弃包装,收集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收集,交到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站(点),集中统一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遗撒。不得盛装其他农药,更不能盛装食品。
四、农药中毒的紧急处理原则
(一)去除污染源。经皮引起的中毒者。根据现场观察,如发现身体有被农药污染的迹象,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裤,迅速用清水冲洗干净,若眼内溅入农药,立即用淡盐水连续冲洗干净;吸入引起的中毒者。观察现场,如中毒者周围空气中农药味很浓,可判断为吸入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带离现场,且于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衣领、腰带,去除假牙及口、鼻内可能有的分泌物,使中毒者仰卧并头部后仰,保待呼吸畅通,如中毒人员已昏迷倒下,应立即采取左侧卧位,防止呕吐物吸入气管发生窒息或吸入性肺炎,注意身体的保暖;经口引起的中毒者。根据现场中毒者的症状,如是经口引起的中毒,应尽早采取引吐洗胃、导泻或对症使用解毒剂等措施。但在现场一般条件下,只能对神志清醒的中毒者采取引吐的措施来排除毒物(昏迷者待其苏醒后进行引吐)。引吐的简便方法是给中毒者喝200~300毫升水,然后用干净的手指或筷子等刺激咽喉部位引起呕吐,并保留一定量的呕吐物,以便化验检查。
(二)因地制宜进行急救。利用当地现有医疗手段,对中毒者进行必要的现场紧急处理。对中毒严重者,如出现呼吸停止或心跳停止,应立即按常规医疗手段进行心肺复苏。
(三)及时将患者送医。将中毒者就近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附件2
禁限用农药名录(2022版)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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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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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3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梳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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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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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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