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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40507—00012  文  号  便笺〔2024〕12号
 来源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5-0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现将《文山州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工作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山州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措施

文山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文山州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参与的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机制,适时研究防范工作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防范工作。各县(市)参照《文山州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措施》制定相应工作机制。

二、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二)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他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Om范围内的区域;

3.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其他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活动

(四)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1.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措施第(四)项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基础工作

(六)完善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和标识标志

1.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管道现状进行普查或补测、修测,全面摸清管径、管材、走向、管道控制阀门、埋深、运行压力级制等基础数据,完善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同时,及时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改造、更新基本信息档案资料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加快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做好纸质及电子档案更新。

2.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结合全面摸排和日常管道巡查,及时补齐和完善燃气管道防腐、绝缘、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标志,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完好。

3.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安全在线监测系统,通过燃气流量、压力、浓度等数据感知信息,以达到安全管理。

(七)建立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资料

1.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简化程序,公布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基本信息咨询及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提高办事效率。动态更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清单。

2.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整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各环节的图文记录和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五、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前责任

(八)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做好各类施工进场单位的管理,明确施工区域燃气管线保护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完整提供从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取得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者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者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3.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工程勘察、施工等单位在管道燃气经营者监护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压力等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九)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城镇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项目概况,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要求及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表6.3.3-1和表6.3.3-2、表6.7.5)的规定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其他规定。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

(十)管道燃气经营者

燃气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工程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不得以保护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为由,拖延或者拒绝配合而影响有关工程项目推进和实施。燃气经营者要按照程序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状况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1.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3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城镇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应当同步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咨询意见书应当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工期、管线走向及注意事项等。提供的燃气管道资料应当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标识。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宣贯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六、落实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责任

(十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应当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

2.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者通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1.应当建立每次新区域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者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应当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者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人工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者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3.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应当邀请相关管道燃气经营者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并形成记录。

4.应当结合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旋挖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5.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待管道燃气经营者现场交底确认后,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7.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8.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9.如施工中不慎造成管道防腐层损伤、PE管线变形、PE管线损伤等情况,须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施工人员不得隐瞒隐患,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腐层修补及管线更换工作,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十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施工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十四)管道燃气经营者

1.应当认真落实《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应当向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人工探挖复核。

2.应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应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管理,应调整和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工作,提高每日巡查频次,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的燃气管道及管道对应控制阀门(阀井)做到实时安全管控,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旁站指导。

3.应当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与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做好协作工作过程记录,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

4.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送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经营者,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七、落实多元化监管

(十五)加强日常巡查巡检。燃气经营者要完善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周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要充分运用城镇管道燃气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管道定位系统、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十六)做好末端管线安全管理。各小区物业应配合管道燃气经营者做好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向属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多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州级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县(市)职能部门将工程建设影响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市)、乡镇(街道)和村(居)三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机制,将工程项目落实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和执法内容,及时发现和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活动。

(十八)实施信息化监管。推进燃气管道“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运用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立中压及以上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十九)落实网格化巡查。将城市路面施工可能影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网格化“1+N”管理,由网格队员常态化巡查,对发现有第三方建设施工可能或已影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八、严格落实执法惩戒

(二十)开展联合执法。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对参建各方和管道燃气经营者落实保护燃气管道设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严查严处典型案件,保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九、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十、强化燃气管道设施保护

(二十二)部门联合强化燃气管道监管保护。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准备阶段向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气管线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并作为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承诺内容。

十一、强化应急处置

(二十三)强化应急处置方案制定

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二十四)强化事故现场处置

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保护性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急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听从指挥,配合应急、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处置,并协助和配合管道燃气经营者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修复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十五)强化信息报送

管道燃气经营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舆情管控。

本措施所称“第三方建设施工”是指城镇燃气管道(含附属设施)产权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挖掘等建设施工活动。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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